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14179号
原告:宁夏阳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中关村****。
法定代表人:崔小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安,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文昌路**公安厅住宅小区商业楼**div>
负责人:李新献,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11月13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阳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阳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胜龙
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