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泰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7259号
原告:贵州泰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60907778L,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7-9。
法定代表人:廖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豪,贵州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56935P,地址:天津市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泰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贵州泰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缴诉讼费,亦未向法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赵 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