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2民初6897号之一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希兰。
委托代理人张莉。
委托代理人张清华。
被告贵州泰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贵州泰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远东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东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32元,由远东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施玉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