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贵州泰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2民初6897号之一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希兰。

委托代理人张莉。

委托代理人张清华。

被告贵州泰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贵州泰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远东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东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32元,由远东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施玉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