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1民初2107号之二
原告:**,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贵州泰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7楼9号。
法定代表人:廖春,董事长。
被告:***,男,1993年2月2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泰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