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信网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恒信网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30民初1010号
原告河北恒信网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石家庄桥西区槐中路99号1-2-4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南和县人,住。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址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18号世贸天街1号楼2301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河北恒信网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河北恒信网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恒信网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8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恒信网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