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执复260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云南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魏正勤。
申请执行人:***,男,回族,1984年4月1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7年1月1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付忠存,女,汉族,1962年4月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3月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云南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刘镇纲。
被执行人:昆明小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复议申请人云南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1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1年12月2日,复议申请人云南润泰商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复议申请书》,载明经其各方考量,请求撤回对(2021)云01执异19号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润泰商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本案复议的申请,系其自愿提出,意思表示真实,且撤回复议的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准许其撤回复议申请。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润泰商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广川
审 判 员 冯 华
审 判 员 邹 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曹钟友
书 记 员 张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