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4执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5月1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官南路小街816号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2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8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由被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23405元;二、被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全部还请款项之日止按照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原告**对被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昆明市所设置抵押物的产权享有抵押权,原告对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指定由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限定其立即在2019年1月2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9年7月16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于2020年4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经我院五项查询之后(银行、土地、工商、房产、车辆),名下银行账户无资金,已经冻结;抵押房产经司法拍卖、变卖后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愿以物抵债。其余查询下来无可供执行财产。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约谈笔录、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我院五项查询之后(银行、土地、工商、房产、车辆),名下银行账户无资金,已经冻结;抵押房产经司法拍卖、变卖后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愿以物抵债。其余查询下来无可供执行财产。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世民
审判员 司马衍
审判员 雷保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赵勇
书记员黄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