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大力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大力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文安县大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26民初902号
原告:张家口市大力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中粮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力,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安县大奎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文安县新镇镇政府东侧10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大力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安县大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口市大力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大力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