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大力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大力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8民初12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口市大力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中粮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10615819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春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748920392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口市大力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皖0208民初125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口市大力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7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钱羊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