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大力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大力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君联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08民初1158号
申请人:张家口市大力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中粮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10615819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君联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别力古台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张家口市大力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君联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在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240万元(账户58003012220000000002570)进行冻结。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君联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在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240万元(账户58003012220000000002570),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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