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初4579号
原告:***,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越,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167段。
法定代表人:王国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荣达,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贺婷,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长白公路7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王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弘博,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张磊鑫
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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