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14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丽,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晨,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培志,吉林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长白公路7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王冲,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3民初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3民初2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659元予以退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王 卓
审判员 冯红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