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6民初2737号
原告:***,男,196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长白公路7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王冲。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文辉
二○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和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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