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奢岭街**。
被执行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长白公路7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张仕奇。
被执行人: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167段。
法定代表人:王国荣。
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长民四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11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信息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限制被执行人单位法人高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我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鹏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韩 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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