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03执335号
申请人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2688号。
被执行人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长白公路7公里处。
被执行人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167段。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吉0103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一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借款200万及利息(自2013年2月7日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建设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990元,由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工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2018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本院于2018年3月1日、5月22日、11月29日、2019年5月22日、8月19日分别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线索信息;三、我院于2018年4月18日公告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发的温馨花园小区33栋1-3层门市房3995.18平方米,D区28栋西侧第三层423平方米,D区28栋西侧3层共建1900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叁年。于2018年4月23日到长春市房产档案馆对被执行人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调查,上述房产未到房产机关登记备案;四、2019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下列土地予以查封:1、被执行人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宽城区天光路3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2005030002575号,宗地代码220103011011GB00001,旧地籍号003-070-0106,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10338平方米的土地;2、被执行人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宽城区天光路3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2005030002569号,宗地代码220103011011GB00001,旧地籍号003-070-0106,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5136平方米的土地;3、被执行人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宽城区天光路3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2006030006360号,宗地代码220103101011GB00002,旧地籍号003-068-0214,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20263平方米的土地;4、被执行人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宽城区天光路3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2005030006361号,宗地代码220103011011GB00001,旧地籍号003-068-0214,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2669平方米的土地;5、被执行人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宽城区天光路3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2006030015374号,宗地代码220103011011GB00003,旧地籍号003-068-0215,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323平方米的土地;6、被执行人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宽城区天光路3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2006030015373号,宗地代码220103011011GB00003,旧地籍号003-068-0215,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17424平方米的土地;7、被执行人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宽城区天光路3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2006030015375号,宗地代码220103011011GB00003,旧地籍号003-068-0215,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1940平方米的土地;8、被执行人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温馨花园小区33栋1-3层门市3995.18平方米、D区28栋西侧第三层423平方米。D区28栋西侧3层共建1900平方米;9、被执行人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温馨花园小区5栋101-1、101-2、104、113、117、123、126、128、128-1、132、132-1、135-1,丘地号6-14/51-10,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叁年。五、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我院于2018年6月6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未到房产机关登记备案,暂时无法对其房屋位置进行划分且房产面积分割不清故执行不能。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认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吉0103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