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民初395号
原告: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210321696163296U,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立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德栋,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后英集团海城市胜辉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MA0YG4BL84,住辽宁省海城市经济开发区小甲村。
法定代表人:金长富,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后英集团海城市胜辉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月1日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后英集团海城市胜辉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后英集团海城市胜辉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5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2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学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舒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