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民初355号
原告: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1696163296U,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立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德栋,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海城市大德广消防门业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1692682152Y,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南侧千山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付洪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大德广消防门业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城市大德广消防门业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城市大德广消防门业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及诉讼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付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