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海城市大德广消防门业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执保10号
申请人: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台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立田,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海城市大德广消防门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南侧千山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付洪伟,公司经理。
申请人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城市大德广消防门业材料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海城支行账户内资金6万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城市大德广消防门业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海城支行账户31×××88内资金6万元;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一年。
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惠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怡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