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82民初4920号
原告: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立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亿泰达合金(营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官屯镇平二房村。
法定代表人:孙德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亿泰达合金(营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