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民终8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台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立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德栋,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鞍山市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里民,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台安县人民法院(2020)辽0321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安
审判员 王 瑶
审判员 秦长虹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胡春岩
书记员张小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