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4民初3353号
原告: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台安县工业园区工业二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制造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东建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制造安装工程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制造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并减少诉讼请求至5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5185元),由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闻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