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森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德森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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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03执3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森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向阳西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辉,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虾子社区八吉组。
负责人:祝波,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德森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03民初26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森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德森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价款384600元、逾期付款损失(以3846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即19023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0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截止2022年5月6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84600元、逾期付款损失(以3846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即190230元),案件受理费6005元,亦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的负责人祝波作出罚款1000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该公司的负责人祝波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德森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03执3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震云
审判员刘英政
审判员黄博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陈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