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森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德森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东阳市伟美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3民初356号之一 原告:德森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向阳西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伟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华店社区渔晚村。 法定代表人:**大。 原告德森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伟美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德森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 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森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森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4元,减半收取2402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诉讼费4022元,由原告德森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代琼 二O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宇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