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财保2323号
申请人:淄博季恒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锦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景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张店亿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经营者:**。
申请人淄博季恒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锦琴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景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张店亿诺建材经营部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淄博季恒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季恒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保全被申请人淄博锦琴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景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张店亿诺建材经营部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锦琴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景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张店亿诺建材经营部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淄博季恒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军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高 崧
书 记 员 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