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6417号
原告:江苏景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曲塘镇联抗西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58622558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飙,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通港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INXW981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景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5月04日立案。原告江苏景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催缴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景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