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民终10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泰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万达广场6号楼1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曲塘镇联抗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山东一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春秋古城鲁南14栋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山东泰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一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0991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泰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泰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琴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