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4民初2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红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办东***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潍红,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曲塘镇联抗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红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被告价值310840元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海安农商银行3206××××0793、中国工商银行1001××××4054、海安盐海村镇银行4206××××3786账户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海安农商银行3206××××0793、中国工商银行1001××××4054、海安盐海村镇银行4206××××3786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 菁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孙 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