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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红丰建材有限公司、江某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704民初267号 原告:潍坊红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办东***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潍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曲塘镇联抗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潍坊红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红丰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红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潍坊红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0840元及利息(自2022年7月1日,以31084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8日,潍坊红丰建材有限公司、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从潍坊红丰建材有限公司处采购混凝土,双方按月结算等内容。之后潍坊红丰建材有限公司按约定供货,但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拖欠货款。截止至2022年6月30日,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累计欠款310840元。之后潍坊红丰建材有限公司多次要求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经多次协商无果。 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所欠货款金额没有异议,我们想协商给予车位抵顶货款,该项目回款的现金非常少,工人工资都无法保障,利息希望能减免。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18日,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潍坊红丰建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混凝土,同时约定了混凝土价格、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合同签订后,潍坊红丰建材有限公司依约供货,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截止2022年1月31日,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尚欠潍坊红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29165元,同时约定2022年2月份之后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继续使用潍坊红丰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2022年2月至6月,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向潍坊红丰建材有限公司供应混凝土共计331675元,期间,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付款250000元,现尚欠货款310840元。 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对欠款数额310840元无异议,对潍坊红丰建材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亦无异议,但表示资金紧张,希望可以减免利息。 本院认为,潍坊红丰建材有限公司与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关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第十八条第四款关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应向潍坊红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对欠款数额310840元及利息的计算方式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红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10840元及利息(以31084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加计50%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3元,减半收取计2982元,保全费2074元,以上共计5056元,由被告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孙 菁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