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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彬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淄博锦琴房地产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2568号 申请人:高新区彬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齐祥***工业园对过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0MA3Q62B8X2 经营者:彭彬。 被申请人:淄博锦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创智谷一期A2座4层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N066A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景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曲塘镇联抗西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5862255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8月22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人高新区彬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锦琴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景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19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2022)鲁0321财保75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新区彬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锦琴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景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19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