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省阿斯奴服饰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125民初98号
原告:湖北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翟港社区闻一多大道56号。
法定代理人:尚华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秋,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410628830。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被告:湖北省阿斯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
法定代理人:*雄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雄伟,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浠水县清泉镇徐祠一巷5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7196902080015。
被告:**(曾用名**),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浠水县清泉镇徐祠一巷5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7197402140071。
被告:**,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汝湖居委会兴湖一路10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7197007240152。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阿斯奴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后,原告湖北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雄伟、**、**的起诉,本院予以裁定准许。后本案在继续审理中,原告湖北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以本案适用法律关系发生改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16元,减半收取8508元,由原告湖北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周琼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