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2民初4994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江西博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28号商城世纪村1单元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96626226Y。
法定代表人:徐鹏,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博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锐7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