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1939号之一
原告:贵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花溪大道北段逸豪峰D幢2单元12层5号。
法定代表人:刘颖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贵州听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五号(云岩区新添大道及大营坡交叉口)东安新苑1-3。
原告贵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名下价值95040元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黔0103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价值95040元的财产。现原告在诉讼中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贵州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9504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