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1940号之二
原告:贵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花溪大道北段逸豪峰D幢2单元12层5号。
法定代表人:刘颖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贵州听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五号(云岩区新添大道及大营坡交叉口)东安新苑1-3。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4元,减半收取296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田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