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贵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81民初1436号
原告: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路地矿观景苑1栋1单元18楼1-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22081093J。
负责人黄河,总经理。
被告:贵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花溪大道北段逸豪峰D幢2单元12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88430411G。
法定代表人:解永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被告贵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自行和解处理,原告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50.00元,由原告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丛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