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辖终6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五号(云岩区新添大道及大营坡交叉口)东安新苑1-3。
法定代表人宋海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花溪大道北段逸豪峰D幢2单元12层5号。
法定代表人刘颖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涛,贵州听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大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9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地利公司上诉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与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并列的不同案由,而非包含和从属关系,故本案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另外,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金融街3号楼3704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原告康大公司(承包人)与一审被告地利公司(发包人)于2018年9月1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4021瑞源星城店),该合同对工程地址、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及价款等均作出具体的约定。现一审原告基于上述合同诉至法院,要求一审被告支付装修尾款及资金占用费,故根据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地点为贵阳市云岩区,故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晓智
审判员 石 勇
审判员 隋凤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中华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