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81民初1437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平,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贵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花溪大道北段逸豪峰D幢2单元12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88430411G。
法定代表人:解永中,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420.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丛双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胡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