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东陆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与安徽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21民初1434号
原告:合肥东陆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红亮,董事长。
原告: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保良,董事长。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葛圩,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德新,总经理。
被告:张超,男,汉族,1975年1月20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东陆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东陆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东陆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合肥东陆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燕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卞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