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振华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龙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振华科技有限公司、唐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03民初4188号
原告:四川龙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绵阳市振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路。
法定代表人:贾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唐开,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四川龙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振华科技有限公司、唐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龙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龙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艳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