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腾越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4445连云港市腾越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豪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4445号
原告:连云港市腾越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2号海晟新寓B座521室。
法定代表人:梁丽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飞,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豪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166号F-3-302。
法定代表人:颜井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道友,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佃军,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市腾越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豪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腾越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80元,由原告连云港市腾越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立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任婷婷
书 记 员 李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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