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执4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马鸣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8850880J。
法定代表人:高海潮。
被执行人:江苏维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经八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6627258364。
法定代表人:陈大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0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维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129325.92元及利息222138.6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589.48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24428元、执行费2621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维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灌云县临港产业区××路北侧(产权证号:苏(2××8)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9号、苏(2××8)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1号、苏(2××8)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2号、苏(2××8)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4号、苏(2××8)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5号、苏(2××8)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6号、苏(2××8)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7号、苏(2××8)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8号)的房屋八套,因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申请暂缓处置上述房屋,未查询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未实现债权为2381482.09元。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吴明磊
审 判 员 黄 磊
审 判 员 杨著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席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