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4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马鸣溪。
法定代表人:高海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LG-A14-05地块盛世临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蓝秀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安鸿,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瑜,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10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司 伟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孙晓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梅芳
书记员罗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