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1339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绍勇,四川诚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8850880J,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马鸣溪。
法定代表人:刘振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丹荔,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洪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肖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