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望民初字第00506号
原告***。
被告湖南诚承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银星村。
法定代表人吴灿。
被告肖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诚承建设园林有限公司、肖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诚承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和肖彪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6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934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邹向红
人民陪审员 莫小玲
人民陪审员 周 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高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