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702民初1780号
原告:***。
原告:***。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常德市武陵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常德大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与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常德大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和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昂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