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1执保232号
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范增伟:
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与范增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1)湘01民终6782-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1月29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对范增伟名下的以下财产解除了保全措施:
一、2021年11月30日,解除对范增伟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28××××6214中国建设银行6236××××56_1、6217003020110906277_156_1、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1010100145811133、中国工商银行1901××××184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7299、6055××××7301账号的冻结。
二、2021年11月30日,解除对范增伟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3-4号门店及住宅202(权证号码:2××8)的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