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725民初31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551号鼎金大厦1207。
***与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湘0725民初31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216674)资金共计870.87万元,或查封、扣押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价值共计870.87万元的财物,期限为一年。
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熊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