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9973号
原告:***,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琨,安徽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551号鼎金大厦1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216674。
法定代表人:卫平俊。
被告:孙存宝,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孙存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3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3738元。
审 判 员  刘 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马伟丽
书 记 员  郭永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