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9973号
原告:***,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琨,安徽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551号鼎金大厦1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216674。
法定代表人:卫平俊。
被告:孙存宝,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孙存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3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3738元。
审 判 员 刘 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马伟丽
书 记 员 郭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