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初327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
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
诉讼代表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杨 磊
审 判 员 汤 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