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与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初327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 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 诉讼代表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杨 磊 审 判 员  汤 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