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3执恢2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白石岗葵鹏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大兴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 法定代表人:***。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54265号、(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54266号公证书及(2018)京方圆执字第025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26437264元及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在案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上海逐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3.33333%股权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经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并划拨存款12646.66元。冻结**名下公积金账户并扣划账户存款50000元,以上案款全部发还申请人。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安阳神州长城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90%股权(出资额24012万元)、神州长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额100000万元)及被执行人**持有的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99.99%股权(出资额99990万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宁波市鄞州区外潜龙街28号x【权证号:x】、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南路碧海花园第十一组团21号楼3**1层x号【权证号:贵阳市x】房产。轮候查封**名下京x小客车。 除上述执行措施外,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其它存款,无其它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因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54265号、(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54266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