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802执恢46号
本院在执行北京鑫海世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802执恢4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1)辽0802执恢4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庆来
审判员 许 娇
审判员 仲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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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吴隆飞